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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未一起生活过,彩礼还能要回来么?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465人看过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情简述

冯某起诉与吕某离婚,并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为由请求返还彩礼21200元,吕某承认冯某所述是事实,同意离婚,但以自己是冯某明媒正娶的妻子为由不同意返还彩礼。

冯某诉称:自己与吕某于2008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人便匆匆订立婚约。两人凑合了一年多后于2009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时间段内,男方冯某共计给付女方吕某彩礼金21200元。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且从相识到现在没有共同生活过,现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吕某返还彩礼金21200元。

吕某辩称:自己与冯某没有共同生活是事实,但是自己是冯某明媒正娶的妻子,因此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

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吕某返还冯某彩礼14580元。

律师分析

有关彩礼与嫁妆如何返还的案件,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依习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总和。在传统习俗看来,没有彩礼与嫁妆,婚姻难以成立、难讲合法。有人从经济关系分析说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而采取的物质相互交换,又有人说彩礼是买卖婚姻的筹码,并使神圣的婚姻变得铜臭。彩礼与嫁妆极易导致畸形“金钱婚姻”观,败坏社会风气。彩礼飚升,嫁妆攀比,这已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

  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2项的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依照上述规定。另外,男方只拿回了一万四千多元钱,是因为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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