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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379人看过

  张三与李四系夫妻关系,王五系李四的表哥。2015年6月22日,张三以经商投资为由向王五借款26万元,王五拿了26万元现金给了张三;2015年11月4日张三以相同理由向王五借款20万元,王五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了张三20万元;2016年1月8日、1月22日、5月27日,张三再次以扩大经营、购买二手房并以二手房向银行抵押贷款一次性清偿王五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分三次向王五借款10万元、10万元、40万元,王五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了张三钱款。综上,张三共计向王五借款本金106万元。2017年4月7日,王五催张三还款,经双方结算,张三就上述借款重新向王五出具本案3张借条:借条1,借款金额50万元,利息2.5%,借期一年;借条2,借款金额20万元,利息3%,借期一年;借条3,借款金额36万元,利息2.5%。嗣后,王五多次催讨,张三分文未还。另查,李四与张三于1998年7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借贷发生在该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另查,张三、李四于2016年6月6日向案外人购买位于A单元房一套,产权人为张三、李四。2016年5月25日,王五向张三转账最后一笔借款40万元的当天,该笔款项就被银行扣划,扣划的主体是某建材商行,经网络公开资料上查询,该商行是张三开的一家布艺商场,法定代表人是张三本人。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系:张三借款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张三与李四妻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张三向王五多次借款,2017年4月7日经结算由张三出具3张借条确认尚欠借款本金106万元。讼争借款发生在张三与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该借款未经李四签字确认或事后追认,也超出正常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考虑到王五系李四的表哥,张三当时在经营建材商场,李四又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且有证据证明张三、李四夫妻在本案讼争借款发生之后不久就共同购置房屋,其家庭有重大开支事项及家庭投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讼争借款属于张三、李四夫妻共同债务。因债权人王五已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张三、李四关于讼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子支持。本案讼争借款应认定为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共同债务,李四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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