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涉及“知识产权收益”等特殊的继承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继承 |628人看过

“知识产权收益”类型的财产权继承问题。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该类财产性收益均可作为继承及分割的范畴。

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有权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主张该部分财产权利。这实际上赋予了夫妻双方对另一方继承财产的分割权

三是对投资性权益及个人承包所产生的合同权利。依照相关法律或章程的规定继承人可以直接继受投资者身份及投资权益对基于诸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所产生的承包经营权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受该类合同法律关系。

四是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顺位中如存在未出生胎儿的则必须保护其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但是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五是应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继受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