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知识产权收益”类型的财产权继承问题。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该类财产性收益,均可作为继承及分割的范畴。
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有权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主张该部分财产权利。这实际上赋予了夫妻双方对另一方继承财产的分割权。
三是对投资性权益及个人承包所产生的合同权利。依照相关法律或章程的规定,继承人可以直接继受投资者身份及投资权益;对基于诸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所产生的承包经营权,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受该类合同法律关系。
四是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顺位中如存在未出生胎儿的,则必须保护其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但是,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五是应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继受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