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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发布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56人看过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按照上述规定,我国亲属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仅为受胁迫。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以生命、健康身体、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结婚的行为。构成婚姻胁迫,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为婚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婚姻胁迫的行为人不仅包括婚姻当事人,也包括与该婚姻关系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至于受胁迫者,则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2)行为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行为人必须有施加威胁迫使一方当事人就范的故意,其内容是通过自己的威胁而使一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3)行为人须实施胁迫行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须以对受胁迫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造成损害为威胁的不法行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这种行为已经实施。(4)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受胁迫人之所以同意结婚,是因为胁迫行为致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不得不采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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