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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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保安伸黑手派遣单位如何担责

发布者:王金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96人看过

本来是请了保安保卫厂区财产安全,却不想保安自己伸出黑手盗窃,财产损失谁来负责?保险公司赔付后,能不能找派遣单位追偿?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通过判决来确认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2012年,常熟某电脑公司为保障厂区安全,与昆山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厂区安防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昆山物业公司提供厂区外围安防管理工作。不曾想,派遣保安刘某自己动了歹心,利用职务便利,与常熟公司员工唐某合谋,侵占该公司笔记本电脑键盘并予以销赃。2012年9月,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唐某犯职务侵占罪。由于该常熟公司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案发后,保险公司对该公司进行了理赔并主张物业公司是共同侵权人,要求对昆山物业公司行使追偿权。然而,昆山物业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并辩称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保险公司只能向不忠诚的雇员进行追偿,双方一时僵持不下,保险公司将昆山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认定常熟公司的损失系保安的犯罪行为导致,不属于物业公司的职务行为,保险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理赔后,应当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本案中,保险公司向常熟公司进行理赔,实际上是基于常熟公司雇员唐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非刘某,因此,其进行理赔后,并不能向昆山物业公司追偿。此外,虽然刘某和唐某实施了共同侵权的犯罪行为,但常熟公司的损失是由该犯罪行为产生,而非刘某履行物业公司赋予其的工作职责而实施,因此,物业公司在该过程中并无侵权行为。最后,常熟公司与物业公司的厂区安防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就刘某与唐某实施犯罪行为导致常熟公司损失,是否违约,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审理范围,不予理涉。基于上述理由,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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