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日,李某(乙方)与飞腾科技公司(甲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8 年 11 月,飞腾科技公司曾以李某严重违纪为由做出了辞退决定,后经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飞腾科技公司收到二审法院判决后即向李某邮寄了《岗位安排及报到通知书》,写明因物流经理岗位已满编,故将李某岗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经理,但从事的主要工作是物流培训工作,薪资标准及办公地点不变,并要求李某在三日之内到公司报到上班。李某收到上述通知后,对于两岗位属同一序列等级不持异议,但坚持要求担任物流经理岗位,故未按公司要求报到上班。此后,飞腾科技公司又多次向李某发出了内容相同的上岗通知书,并向李某告知如不按时到岗上班,公司将按规章制度办理。
随后公司以李某不服从公司管理,拒不上班,其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和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事后李某起诉。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