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良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融资借款兼并收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融资租赁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三层物权归属条款!

发布者:朱庆良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1052人看过

曾与同事承办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因承租人和保证人均无法出庭、租赁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导致租赁物的评估和折价发生困难,诉讼进程推进缓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经与主审法官不断的交流,对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或期间租赁物的评估定价制度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作为融资租赁公司,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出租人的权益,在起草融资租赁合同,尤其是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时应当预先设计三层物权归属条款。


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通过融资解决实体经济运营的困难,缓解资金压力,解放生产力,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经营利润;而出租人则通过资金的有效投放获取相应的利息和手续费等收入;最终实现出租人和承租人双赢的商业价值。


但由于融资租赁交易周期比较长,可能存在的变化比较多,涉及的标的额也比较大。实践中,交易双方均会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签订书面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都会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如期支付了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后,承租人应按约定的名誉价款留购租赁物,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但合同的制定或者约定,总是基于促进交易、防范风险。作为出租人,首先要保障资金安全;当资金安全无法保障时,则应当保障租赁物的取回权;当物的取回权无法实现时,应当保障租赁物权的优先权(或可称所有权保留)。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物权有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租赁物因由承租人占有,容易表现为承租人所有。为此,所有融资租赁合同均会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同时约定承租人不能自行设定也不能允许他人在租赁物上设定其他限制物权的行为,也不能为损毁物权的行为。


但是上述条款设定,仅是从抽象概念上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在实践中往往起不到相应的作用。


笔者认为:物权的核心还是物,也就是物应当是明确、具体、能够与其他同类物区分的物。所以在设定租赁物的所有权时,首先应当对物进行准确的描述,比如:物的名称、型号、标识标注、价值、存在位置、用途、材质、生产厂家、对应的发票号码、生产和销售日期等。


在物特定化的基础上,再全面对物的所有权、他项物权、担保物权等进行详细的约定,则易于合同的履行,发生分歧易于处理。


租赁物的取回权


因为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从资金投放中获益,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租赁物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其价值;所以只有在资金回收没有保障的情况下才会选择收回租赁物。也就是,承租人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租金、违约金、滞纳金和其他费用时,出租人通常会选择取回租赁物。取回租赁物不但适用于合同期未满时、也适用于合同期满时。


但是因双方仅约定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往往不能保障取回权,所以需要对取回的方式方法、取回的时点、取回的交接义务、取回的费用承担、取回时租赁物的价值折算(尽量不采用评估之类的方法)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假定合同到期,承租人违约,不能支付到期租金、违约金等,租赁物由承租人实际占有但不配合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如果合同约定了明确的租赁物价值折算方法,则可以加快审判程序,及时将案件交由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尽早实现权利。


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留


实践中,也会存在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租赁物下落不明、被第三人主张权利、被公检法等机关查封、扣押的情形。有可能会产生租赁物暂时无法取回或永远无法取回的情形。为了方便诉讼,又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出租人的权益,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设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有权保留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该条规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所以,即便租赁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在承租人未完成一定义务的前提下,租赁归出租人所有。


比如:租赁期满,如承租人未能按期向甲方付清所有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名义货价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承租人继续履行前述义务;并可以主张在承租人未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给付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名义货价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


如此约定,已由人民法院很多判例予以支持,出租人的物权也因此得以保留。在承租人无力支付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案款情况下,如果租赁物追回至承租人名下时,无论是采取拍卖、还是其他方法变现时,因租赁物所取得的价款,出租人可以优先受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