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所有金融经济的基石,商业保理等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如果不顾信用风险,一味地增加交易量,只会“死”的更快,而不是越来越强。2016年至2017年诸多民间借贷公司的“跑路”,大型企业因此资金链断裂而陷于危境,就是忽视了交易对手的信用,低估了其违约风险。
从历史文明长河中去搜寻,我们可以看到信用具有多方面的含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用其实就是借贷,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一种价值运动模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信用也许就是对契约的履行与遵守,其涵盖了契约的合法性、可履行性、违约的补救措施等各方面的内容。好在社会总是在进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运用,数据分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越来越方便,在供应链金融体系下,信用体系也越来越完善。在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公司越来越倾向于选择信用更好,抗风险能力更强,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更优秀的核心企业作为客户。
以核心客户的信用为基础,开展核心客户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保理,就是保理行业里常说的反向保理,本文旨在为大家介绍反向保理,及选择核心企业的基本要点。
反向保理指保理商与规模较大、资信较好的买方达成协议,对于为其供货、位于其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业务。
反向保理不是一种具体产品或者合同名称,而是一种保理营销策略和思路,其旨在将正向保理中的从债权人角度切入应收账款转让业务,换成从债务人角度切入应收账款转让业务。反向保理能在大幅度减少保理商风险的同时,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同时也能够保障核心企业的资金运作和市场开拓。
实践中,有资金周转需求的核心企业会找到保理商,或者保理商找到有资金流转需求的核心企业。这些核心企业一定是资信等级较高,经营现金流稳定,企业市场在扩张的过程中,其有大批的供应商为其提供赊销,核心企业对供应商存在大量的应付账款,供应商往往不能承受账期的重压,而供应商自己的资信等级又难以融得资金,这时商业保理公司与核心企业协商好,确定由保理商为向核心企业供货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融资。由保理商、供货商、核心企业三方或供货商与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而核心企业提供担保,并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确认将供应商对核心企业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供应商履行基础合同中的供货义务后,向保理商提示买方承兑的票据,或者提供基础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材料,保理商立即提供融资,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及账款收取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票据到期时或应收账款到期时,核心企业直接向保理商支付款项。
无论是正向保理业务还是反向保理,首先要考虑的是合同的效力,这是信用出现风险后降低损害成本的根源。保理合同是否有效应当看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合同是否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是否违法,也即合同的内容一定是应收账款的转让。以上条件如果具备,即便是反向保理也应当认定为有效。
基于前述对反向保理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开展反向保理业务,主要依赖的是核心企业的信用,所以选好核心企业是反向保理业务中最重要的一环。实践中,通常是核心企业选择保理商,而不是保理商选择核心企业,但无论是单向选择还是双向选择,是核心企业与保理商一对一,还是核心企业与保理商一对多,保理商均应当审慎考查核心企业的信用状况。以确保交易合法有效、交易能够顺利履行、交易出现风险能够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作为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拓展部门,可能重点关注的是核心企业的经济信用。而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更加重点关注的是核心企业的法律信用。如何综合判断核心企业的法律信用,以及每一次保理交易的风险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反向保理风险排除的基本方面有主体资格,基础交易,应付(应收)账款的真实存在,担保或回购的能力。
核心企业的主体资格
核心企业一定是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相应经营资质能力,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着与资质相一致的主营业务的公司企业。否则无论其经营体量多么大,资金实力多么雄厚,都不足以成为选择该公司作为核心企业的理由。因为该企业随时可能烟消云散,人去楼空。主体适格是所有合同成立的要素,当然也是保障保理合同,债权转让文书等法律文书依法生效的根源。
核心企业与供应链上的各企业的基础交易的真实存在
只有基础贸易真实存在,应收账款才有可能真实存在。而保理业务法律关系指向的标的物就是应收账款,如果基础交易不真实,应收账款也不可能真实合法有效。因此核心企业与供应链上的各企业的基础交易一定要真实存在,判断基础交易是否真实存在,要看交易合同文本、交易履行的过程资料(物流单据、交接证明、实物占有的转移记录等、发票收据、定金的支付凭证等)、基础交易双方财务账薄的记载等。
应收(应付)账款的真实存在
对于核心企业来讲是应付账款,对于卖方来讲是应收账款。实践中,有的是卖方赊销给核心企业,并给予其账期;也有的是卖方出售产品或服务,核心企业用远期承兑汇票支付;对于有远期承兑汇票的应收账款的转让,通常是以汇票的转移为基础,其是商业保理还是票据贴现,可能存在很大争议,此处不赘述。但是,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把控的是,不管是应付还是应收,一定是与合同相对应,而确实未完成支付的账款真实存在。而且该应收账款不存在质押、重复转让、第三方权利限制等。
核心企业的担保能力
反向保理既然是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为基础开展的业务,所以当应收账款无法收取时,给付义务通常是由核心企业承担。所以核心企业的偿付能力,以及不能偿付时代偿或担保也尤其重要。这里的担保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权利的质押,可以由债权人和核心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是核心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与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或者债权无法正常实现时,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获得相应的赔偿,所以只要是有益于偿付的担保,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可以灵活运用。
开展保理业务,不管是正向保理还是反向保理,还有更多的风险,更多的细节,需要更多的专业调查、分析和判断。在以后的文章中我们将展示更多的内容,和大家一起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