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良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融资借款兼并收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张某与张x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庆良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4日|分类:继承 |8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姐弟关系。2002年8月28日,原告与父亲张XX、母亲王X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原告以张XX的名义出资购买本市某区朝内危改小区×区×栋楼×号三居室房屋(现地址为本市某区南竹杆胡同×号楼×单元×号),将来产权属于原告所有。此后,原告分两次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并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在原告的父母去世后,原告多次与张X协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张X一直拒绝配合。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本市某城区南竹杆胡同×号楼×单元×号过户至原告名下,诉讼费由张X负担。

  被告张X称,原告所述与父母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属实,但该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因为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原告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同时,原告也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x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同时,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曾与其父母达成借名买卖合同,借用其父张XX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张XX、王XX同意在产权证办理后,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在张XX、王XX已去世后,三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义务。张X主张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借名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根据产权证所载,诉争房屋系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房屋,并非经济适用房,故张X的该项意见,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履行借名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张X提出的原告并未支付全部购房款一节,并不影响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张xx作为继承人之一,同意履行过户义务,在此情况下,张X以此为由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无相关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