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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人又消失了怎么办?报警有用吗?

作者:常延沛时间:2017年10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2次举报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现在不一样啦,是借出去容易,而能否收回钱来很大程度看运气,运气好则能连本带利还回来,运气不好可能会遇到借钱的那个人带着钱一起消失的无影无踪。那么,如果借钱的人失踪了,该怎么办?报警有用吗?
公安机关主要是负责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欠钱不还大多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警察管理范围,警察不能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案件。但是,如果一方以借款名义诈骗他人财产,可能会构成诈骗罪,这时候可以报警处理。对于绝大多数借款案件,报警很难立案,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失踪,钱就要不回来了吗?未必!债务人失踪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拿回钱。
一、债务人失踪不到两年
1、刊登公告,延长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若债务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且债权人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如遭遇自然灾害等)的证据,债权人将面临非常大的败诉风险。
所以,只要刊登公告,就意味着延长了诉讼时效。其实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有些欠钱的人还是比较要脸面的,不希望被别人指指点点说不讲信用,当他看到这样的消息没准儿就把钱给还了。
2、债务上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有配偶的,可以要求配偶偿还
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行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4、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明明欠款人已经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诉讼呢?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
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如果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应该是债务人的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三、如果胜诉了,但消失的债务人没有任何资产偿还怎么办?
记住,我们还有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
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家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规定首次提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将限制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以上还不算狠的,最狠的来了,有能力还款而拒不执行,最高可判7年!7年!7年!
《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常延沛律师,广东泰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学位,70后。多年深耕民商事诉讼与刑辩,多领域制胜重大疑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泰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