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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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拒赔,诉讼判决给付

发布者:李卫权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1日|分类:保险理赔 |390人看过

赵女士为丈夫孙某购买理财保险附加重大疾病险2份。一年后孙某查出患有胃癌,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孙某没有如实告知存在脑血栓、高血压病史为由拒付保险金。日前,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保险金25万元及诉讼费。

  2010年1月,赵女士为丈夫孙某投保民生如意相伴(B款)和民生年年红两全保险各一份,并分别附加重大疾病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10万元。2010年1月、2011年3月,孙学敬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费。合同生效日期分别为2010年3月31日、2010年1月6日。交费年限均为15年,保险期间分别为至88周岁、20年。

  购买保险一年后,孙某经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诊断为胃癌。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对孙某投保前的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结论为:孙学敬出险情况属实,投保前有脑血栓、高血压病史未如实告知,决定拒付保险金,不予退还保险费,保单终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无证据证明脑血栓、高血压病史与胃部恶性肿瘤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孙某没有如实告知存在脑血栓、高血压病史,其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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