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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遗嘱效力纠纷案

发布者:李自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998人看过

被继承人马某有两个儿子。马某因重病于2006年7月以书面遗嘱的形式对财产作了分配,内容为:其房产归14岁的小儿子马甲所有;现金20万为大儿子马乙所有;现金30万作为小儿子的抚养费,由大儿子负责抚养到大学毕业。同年8月,马某去世。2008年6月马某的妹妹马丙发现其大侄子野蛮对待其弟,不给饭吃,也不辅导弟弟上学,遂向马乙提出由其抚养马甲,相关费用由其支配。马乙认为,马丙可以抚养马甲,但抚养费不能给。于是,马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其抚养小侄子。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乙身为兄长,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对其弟弟马甲不关心、不照顾,严重影响其弟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马丙作为马甲的姑姑,有抚养能力。被继承人马某生前遗嘱合法有效,其30万的费用应是马甲的生活教育费用。遂依法判决马甲由马丙抚养,现金30万元除扣除已经合理花费的2万元外,由马丙支配,用于马甲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本案涉及遗嘱内容的确认和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从遗嘱来看,法院认定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因为遗嘱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有了足够的保障。对抚养的变更,主要是考虑马乙未尽抚养责任,导致马甲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而马丙的条件符合抚养马甲,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抚养权的变更是可以的。(本文源于婚姻家庭法律指引适用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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