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意保留
担保人故意写错名字和身份证号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请看下面对话:
法官:你是小明吗?大小的“小”?
小明:是的。
法官:那为什么借条上写成知晓的“晓”?
黄小明:法官,我冤枉啊。这不是我的真正意思,借条上的签字是出于压力并被诱导导致的,我之所以成为担保人,是出于无奈。我是债务人XX公司的员工,受XX指示,叫我随便在借条上签个字,以便公司财务做账。其实我对担保这个事情一点不了解,也不愿意担保,所以我写的不是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我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况且,债权人没有尽到仔细核对检查的义务,也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锅不该我一个人背啊。
法官:法庭是一个讲证据的地方,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
小明:......
案例发生过程:
2017年,被告XX因经营需要,先后五次向原告YY借款,被告小明在五次借款的借条上担保人或保证人栏签名、捺印,但其签名却为“晓明”,且在第二、三、五次的借条上均提供错误的本人身份证号码。后被告XX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小明亦未代为清偿,原告YY将两人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被告小明有受到胁迫或其他导致其违背本人真实意愿而签名的情形,结合其他证据可以相信被告小明是同意提供担保的。现被告小明故意提供错误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系单独虚伪表示,而相对人均不知情,故该意思表示有效,被告小明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小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LawER
本案中的小明以虚假签名及提供错误信息的方式企图逃避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该行为在法学学理上被称为真意保留,真意保留的民事行为原则上有效,除非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对人知道其意思表示行为为真意保留的,也即小明原则上应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他能证明原告知道其提供的身份信息和签名为虚假而仍予以接受。在本案中小明无法证明原告在签订借条时知道其提供的签名及身份信息均为虚假,故法院作出要求小明承担保证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