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佳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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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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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被丈夫强奸,起诉离婚不予支持

发布者:袁佳蓓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1484人看过

案号:(2019)苏1023民初5592

判决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基本事实:
 
原告潘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子,××××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次子。2014730日,被告因对原告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310日,被告经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性障碍,现尚在继续治疗服药。原告曾多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均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被告分别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母包办婚姻,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子徐发国,××××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次子徐发强。由于双方系父母包办婚姻,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不断恶化。更有甚者,被告还曾于2014730日对原告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刑。被告的这一行为也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未获准许。原告从2016年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已达3年有余。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徐某辩称,1、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感情很深,并不是父母包办;2、婚后生育两小孩,且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在射阳湖开店,在上海共同生活打工,并不是原告说的未建立起夫妻感情;3、原告说的被告实施家暴与事实不符,这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借口;4、被告对原告母亲的案件,已经得到了原告及其家人的谅解,而实际情况是原告为了逃避责任,与被告分居生活,被告在其父母监护下一直进行医学治疗,期间医疗费和各项费用近20万元;5、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患有急性和短暂性精神障碍,为了给被告治病并抚养两个小孩,被告父母已经花光了家中所有积蓄,并且欠下数10万的债务,原告作为妻子和母亲未尽到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忠诚的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6、被告患病是婚后患病,原告应该尽到母亲和妻子的责任,而不是逃避责任,原告通过连续诉讼的方式解决婚姻纠纷,进一步刺激了被告,导致被告病情恶化。希望原告积极与被告沟通,采取协调的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不是以第几次诉讼为依据,而是看离婚原因,以及目前双方现状等综合因素判决是否离婚。综上所说,为了维护稳定合法和睦文明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考虑目前答辩人的病情,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
 
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两名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近年来继续骚扰、殴打原告及其母亲的主张,因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精神状况、辨识能力,被告家庭目前的生活状态等因素,本院认为双方离婚的条件尚不成就。希望原告从维护家庭和谐出发,积极履行对丈夫的照顾义务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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