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佳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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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新规解读

发布者:袁佳蓓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701人看过


2020年5月28日,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问世,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将带领大家简单地了解一下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民法典首提“居住权”,影响有多大?

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根据新规,居住权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经过登记登记后的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另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才能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就居住权的期限而言当事人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甚至终生,都可以。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就不会消失。也就是说,即使房子被卖掉了,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也没有办法出租房屋。

居住权的设立,影响将会十分深远。未来,“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到更多领域,比如: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再比如:,公租房未来可能会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目前公租房所有权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户只是租赁关系,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果能明确“居住权”,无疑这些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居住权的到来,让房产交易变得更加复杂。过去房产交易,我们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未来,房产查册,我们还要看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存在居住权,房产交易就不是那么简单了。毕竟,居住权的时间期限,理论上可以无限长、直到去世才会消失。同时,居住权无偿是原则、有偿为例外,不约定就不会存在租金收益。

那么,我们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要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首先,我们要调查清楚房屋是否设置过居住权,如果设置过居住权,居住权的期限是多久、居住权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这些问题都需要在购买房屋前调查清楚,否则,我们很有可能面临“空有一本房产证,而无法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甚至收益”的境地。

另外,还有一些问题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其一,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那么新设居住权的房子,其入学权益、落户权益归谁所有?其二,未来一旦开征房产税,到底应当由居住权人缴纳还是所有权人缴纳?其三,一些老赖借“居住权”逃避债务,在房屋抵押、拍卖中该如何打上补丁?

无论如何,未来房产交易,必须考虑到居住权的存在,这是房产交易最不容忽视的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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