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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承租人或借款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责任或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吗?

发布者:袁佳蓓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1858人看过


新冠肺炎疫情下,承租人或借款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责任或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吗?

      交付租金和偿还借款均属于金钱给付义务,即民法上的“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不适用不可抗力。因此承租人和借款人均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来抗辩债权人的金钱给付请求权。

        譬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是将适租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的义务是支付租金。即便发生疫情,影响到承租人店铺正常经营,但其实这并不导致租赁合同项下双方义务履行不可能。出租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因为房屋已经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也不存在给付不可能,因为在线上支付发达的今天,不存在无法完成支付租金行为之可能。

        至于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后能否为承租人带来预期收益,与出租人无关。原因很简单,疫情来了可能影响赚钱,可是影响赚钱就可以不交房租吗?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而不是合伙或联营合同,不存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假设承租人因为“疫情结束后的报复性消费反弹”使用租赁房屋赚了大钱,出租人能否就此要求提高租金?显然不行,因为这属于“商业风险”。反之,“疫情期间不赚钱”也不能影响租户履行支付固定租金的义务。

        当然,会有人反驳说,因为疫情和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的店铺无人光顾或关停,从而严重影响营业收入或干脆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导致没法支付租金或偿还贷款,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个因果关系传导没有问题,事实上也可能确实如此。但这是“间接因果关系”,而不可抗力适用前提仅能局限于“直接因果关系”。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不可抗力认可“间接因果关系”,那么任何行为都可能间接受到疫情的影响,那么这个免责范围就会无限扩大,最终可能将一切有效的合同都推翻,这显然违反了“契约神圣”和“合同相对性以及“严格责任”等合同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从银行按揭购买商铺,出租给李四用于餐饮经营。受新冠疫情影响,饭馆停业或客流很少。李四提出来要求减免租金。张三说我的房子是银行贷款买的,我可以给你减免租金,问题是银行能给我减免房贷利息吗?答案肯定是不行的,因为这么传导下去将是无穷尽的。

        而借款合同不适用不可抗力的道理更为明显。出借人出借资金,收取固定回报,至于借款人用这笔借来的钱是否盈利,出借人在所不问。一方面,借款人经营失败,即便无清偿能力也不意味着借款人免责,除非出借人免除债务;另一方面即便借款人赚了大钱,回报率远高于借款利率,出借人也只能收取固定利息,而无权分享利润。这也是债权投资(或债务性融资)和股权投资(或权益性融资)的基本区别。

         需要厘清的是,民法上的“履行不能”,不是说“没能力履行”或“缺乏清偿能力”,而是说标的给付不可能。没钱付租金或还贷款绝对不是“履行不能”,只是说存在履行困难。债务人没钱付就不用了付了吗?显然不是。最近关于疫情和合同履行关系的文章铺天盖地,但大部分对“履行不能”的理解都背离了最基本的民法原理。 

        综上,由于“金钱之债,仅以一定金额为计算标准,并无给付不能。纵债务人毫无资力,亦仅给付现实上有其困难而已,并非给付不能。”[8]而“不可抗力”的适用需要“因此导致履行不能”这个直接因果关系。二者不存在交集,故“不可抗力”不适用于金钱债务。因此,承租人或借款人等金钱债务合同的债务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责任或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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