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佳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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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一份不可抗力通知函,如何应对不可抗力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发布者:袁佳蓓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3705人看过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分析

(一)法律规定分析

、《合同法》

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1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8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通过《合同法》规定的梳理我们可以明确,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指不可抗拒的力量,既包括自然力量本身,如:火灾、山洪爆发、地震,也包括社会力量本身,如战争、政府发布的禁令、命令。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外在力量,是一种强制性的外在力量本身,针对合同而言的。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需要及时行使通知义务,提供证明,并且需要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国际卫生条例(2005 

条 【定义】

“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指按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12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定

1. 根据收到的信息,特别是从本国领土上正发生事件的缔约国收到的信息,总干事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该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如果依据本条例规定进行的评估总干事认为正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则应当与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就初步决定进行磋商。如果总干事和缔约国对决定意见一致,总干事应当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就适宜的临时建议征求按第四十八条成立的委员会(以下统称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

3. 在以上第款的磋商之后,如果总干事和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未能在48小时内就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取得一致意见,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

4. 在决定某个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总干事应当考虑:

(1) 缔约国提供的信息;

(2) 附件2所含的决策文件;

(3) 突发事件委员会的建议;

(4) 科学原则以及现有的科学依据和其它有关信息;以及

(5) 对人类健康危险度、疾病国际传播风险和对国际交通干扰危险度的评估。

5. 经与本国领土上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磋商后,如果总干事认为一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业已结束,总干事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

因此,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 )》规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按特殊程序确认的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它意味着疾病的国际传播会对其他国家构成公共卫生风险,并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而《国际卫生条例》缔约国有责任向世卫组织通报相关疫情和病例。换言之,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世卫组织对流行病的一种较高级别的预警,意味着该事件严重、突然、不同寻常、意料之外” ,同时对公共卫生的影响超出国界,并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

综上,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分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具有严重、突然、不同寻常、意料之外的特点,那么也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二)定制合同条款中的不可抗力

一般在较为细致的合同条款中都会有“不可抗力”之约定,内容如下:

1、首先,在合同中需要明确:“不可抗力是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遇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迟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也就是达成双方对不可抗力含义的共识。

2、其次,对不可抗力应当有相应的具体措施,即:“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该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时起24 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0内提供相关官方证明。”这里的应对措施需要注意的是相应时间、通知方式及附件。

3、最后,也是最不能被忽略的关于责任问题,建议约定为:“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则双方均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应最大限度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因此,虽然《合同法》已有明确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应对,但合同本身是具有个性化的意思自治的产物,笔者建议在合同中结合当事人的特点、需求及相关标的物的性质,细化相关规定,包括通知方式、通知时间,需要准备的附件及明确责任承担等,用个性化的定制条款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

(一)积极响应,立即决策

首先,需要明确全国性的通知,即:2020 126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20 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根据该通知,国务院批准的春节假期延长至 202022日,是针对全国范围内的延长假期的通知,应当积极响应。

其次,针对地区性的通知,如:2020年1月2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宁政传〔2020〕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复工复业平稳安全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省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省市有关工作新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确保我市企业平稳安全复工复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最新要求,南京市域内所有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根据该通知,南京市域内所有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是针对南京市范围内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其他城市或地区如果有相应的通知,响应方式同理。

最后,明确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在响应的同时应当审查当前履行期内合同的履行时间,如延长假期或者推迟复工时间影响了部分合同的履行,则需要立即决策,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针对合同的性质,究竟是变更履行时间或者解除合同,除此之外,还需要为合同相对方考虑,最大限度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不可抗力的通知函

、通知函的名称

名称对于函件意义还是比较大的,在一些案件处理中,因为函件名称含糊,如:仅仅使用“通知函”三个字,同时函件内容不够明确的情况下,性质难以认定,因此,建议在通知函名称中直接明了提出“不可抗力”,参考表述:“关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的通知函减少对此可能产生的不同理解。

、通知函的内容

首先,阐明当下面临的情况,以及分析构成不可抗力的原因,参考表述:根据2020 126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2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及【地区性政府文件名称】(详见附件),同时,在北京时间20201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已经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由于当下疫情严重,政府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通知延长假期、推迟复工时间。

其次,明确符合双方合同第几条第几款不可抗力的约定,同时提出相应应对方法,究竟是变更合同履行期还是解除合同以及后续的处理,如何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参考表述:由于政府已经明确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 2X24,影响我司合同产品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第XX款,现我司通知贵司变更合同产品交付时间为XXXX。因当前情况也有可能发生变化,我司变更的预计交付时间不应视为一种保证,但我司会尽可能减少给贵司造成的损失。如最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司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解除程序。”如因不可抗力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则参考表述:“ 因目前情况导致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我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约定解除【年月日】签订的《XX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自解除通知函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最后,致谢、落款不可缺少,如果是变更合同履行期,参考表述:尽管如此,我司将根据最新情况通知贵司任何进一步的更新信息,并将在可能时尽力组织生产及产品交付,感谢贵司在特殊时期的理解和支持。顺颂商祺。落款公司名称和日期,盖章。”如果是合同解除通知,参考表述:“ 虽合同解除,但在我司能力范围内会采取措施配合将贵司损失降到最低,感谢贵司在特殊时期的理解和支持,望今后有机会继续合作。顺颂商祺。落款公司名称和日期,盖章。

另外,需要注意盖章或者签字人员的身份,如果不能及时加盖公章,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影响通知函的效力。

、通知函的附件

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通知函需要有附件,以提供相关官方证明,建议提供官网上截图的文件,并附上网址作为附件。

、通知函的送达

通知函的送达在一系列程序中不容小觑,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一定要是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或者是提前与对方沟通好的送达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子邮件),同时,邮寄送达一般建议通过EMS 邮寄的方式,中国邮政对于签收人的要求比较高,如果是代收人代收,甚至需要代收人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与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这种方式比较安全、有保障。函件面单的填写也有讲究,需要非常详细地注明快递内容,例如:注明“关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的通知函”。填写的时候注意对方地址、电话的准确性,个人签名处也应当注明日期。快递单的底单需要保存好,同时,向快递人员强调自己需要回单。回单对于合同解除也非常关键,上面会注明对方签收人及签收日期,签收日期即为合同解除日期。

(三)后续应对

、免责情形及异议权

通知函送达以后,面临后续合同继续履行还是解除的问题,如果变更合同履行日期,则需要密切关注政府的通知,根据最新情况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承诺继续履行合同,如仍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履行,还需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合同已经解除,则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而言互不构成违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仍有但书的规定,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想要追究对方责任,则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如果不认可对方合同解除权,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对方异议权的,但是对于异议权法律同样规定了异议期间,一般来说有约定异议期间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是在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以后三个月之内

、不免责情形

当然,有免责也有例外,即: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举例说明:在疫情发生之前,某企业已经违约,迟延交付产品,那么发生疫情之后,其则无权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免责,无可厚非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如果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也是无法解除合同免除责任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方应当及时行使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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