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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如何签订和履行

发布者:袁佳蓓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65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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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中劳动者范围的界定。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同所有的劳动者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认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同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分类以下二类人员:

  1.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此类人员一般是由法律和用人单位的章程、规章制度确定;

  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此类人员一般而言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保密协议》来确定。当然,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亦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欲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之外的其他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则前提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并非所有的劳动者均负有保密义务。另外,用人单位同所有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也意味着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均需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起点。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这一做法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开始时间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而不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其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因重新就业的范围受限而影响生活。



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得低于法律的规定。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仅向劳动者支付少额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却要求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这一做法,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合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还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有权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利于实现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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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执行,这样既保障了劳动者基本生活,又实现了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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