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佳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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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了”,怎么办?

发布者:袁佳蓓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6日|分类:抵押担保 |581人看过

我国法院推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来,已有数百万人因“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相关规定,这些“失信”者将在任职、招投标、融资信贷、消费以及日常出行等诸多方面受到严格限制。不仅如此,随着法院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和惩戒措施的日益多样化,“失信”带来的代价正变得愈来愈“不可承受”。因此,探讨如何避免“失信”以及“失信”后如何补救这个话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那么,如何避免自己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呢?我们首先看看何谓“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新修订的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实施上述“失信”行为,就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内。具体来讲,被执行人在无法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诚实报告不能履行的原因,并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时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及时履行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此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法院作出的限制消费规定,杜绝“高消费”。总之,被执行人如能做到诚实守信、积极配合,一般是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之内的。

例如,张某虽未按照判决书规定还款,但其未还款的原因是确无偿还能力,并非“有钱不还”,只要张某如实向法院汇报财产情况,其“欠账”行为就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第一种“失信”情形。

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大量的被执行人“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上述规定,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一旦“不幸”被纳入,“失信”人该怎么办呢?我们先来看一下“失信”名单的特点:

根据《若干规定》,“失信”名单信息具有一定的期限,一般留存两年(情况严重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信息可以在留存期内提前删除;另外,“失信”人如果认为被纳入“失信”名单存在错误,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要求纠正。

基于以上特点,“失信”人在采取相关措施时,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加以对待:一是自己被错误地认定为“失信”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或撤销,包括提供相关证据,阐述合理理由;如果申请被法院驳回,还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进行复议,这是被错认为“失信”的救济方法。除此之外,大部分情况下,“失信”人采取补救措施的目的在于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尽早恢复自己的正常“身份”。目前,“失信”人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第一,积极履行并完成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其中有和解协议的,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毫无疑问,这是消除“失信”最正规的方式,法院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第二,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促使对方解除自己的“失信”信息。申请执行人如果能够向法院提交删除“失信”的申请,被执行人也可以因此得到法院准许,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对正在执行的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获得中止执行的裁定。再审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可视情况作出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情形下,执行法院也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第四,对正在执行的“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并获得法院“不予执行”裁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执行裁定”是特定概念,仅针对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对其他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并不适用。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失信”信息依法应当予以删除。

第五,“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具备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破产,受理法院会根据破产法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失信”信息亦将因此被删除。当然,这种情况仅限于“失信”被执行人主体是企业法人,自然人因不能申请破产,故并不适合前述情形。

第六,符合“失信”信息应当删除的其他法定情形,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予以删除。《若干规定》中某些情形出现后,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如果法院未主动删除,“失信”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删除申请。比如当出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失信”信息就符合了应当删除的情形,即使“失信”人未采取任何“补救”行为,也可以获得删除“失信”信息的机会。

总之,“失信”带来的后果可谓十分严重,作为被执行人,应力避成为“失信”者,切勿“一失信而千古恨”。

孔子云: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但愿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名单会变得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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