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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开车撞电线杆受伤,无责任认定为何也能认定工伤?

发布者:袁佳蓓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6日|分类:交通事故 |370人看过

■来源 劳动午报

起因一场意外的事故
刘亚迪是一个90后小伙子,他于2014年6月从河南老家来到北京打工。

跟别人比起来,他因年轻又有汽车修理技能,所以,没觉得工作不好找。经老乡介绍,他很快在位于香山地区的北京某汽车维修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公司安排他专业维修汽车,并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此后,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28日,公司让他到西郊汽配城取汽车配件。

当他驾驶公司的维修车辆行至海淀区香山路316医院西侧时,由于车辆失控一头撞在路边电线杆上。刘亚迪当即失去知觉,过了半个多小时才苏醒过来。他忍痛给公司同事打电话,老板带着人赶到现场,将他送到316医院救治。因病情危急,他又先后转至309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救治。经过异物取出清创术,虽然其左额面耳部伤势较重,但没有生命危险了。

经过半个多月的治疗,刘亚迪的伤势渐渐好转。然而,让他寒心的是:公司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且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维权经过先确认劳动关系
入职刚一个月就出这么大的事,刘亚迪心理压力很大。

“我没给公司干多少事,公司却支付一大笔医药费。我想养好伤后,好好报答公司!”刘亚迪说,没想到刚一出院,公司就不要他了。

万般无奈,他寻求法律援助。由于刘亚迪没有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机构要求他先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刘亚迪进不了公司大门,所以,在2014年8月18日将公司诉至海淀区仲裁委,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公司自2014年6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不久,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同样判决后,公司仍然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一中院裁定准予撤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至此,刘亚迪的工伤索赔之路开始步入正常轨道。

维权经过难认定的工伤

有了法院终审判决,刘亚迪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再次来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该机构非常顺利地为他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告知他: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以受理。

拿着这份受理决定书,刘亚迪认为认定工伤的事十拿九稳,不会存在什么问题。但过了两天,该工伤认定机构告知他:由于其没有出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因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上次是没有劳动关系不能认定,这次是没有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认定,我的工伤到底该怎么认定?”刘亚迪不知往后的路该怎么走,只得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陪同刘亚迪来到工伤认定机构,这里的工作人员说,刘亚迪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理由有三: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刘亚迪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出具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不是他本人的证明,而他不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报告,故无法认定工伤。
二、既然刘亚迪发生的是交通事故,那么,他可以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不必通过工伤认定。
三、刘亚迪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通常有双方当事人,而我开车撞的是电线杆,是单方交通事故,没有与别人发生争议,哪里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亚迪说,他确实是为公司办事负伤的,是真正的工伤,可工伤认定机构怎么就不认这个事实呢?

刘亚迪律师不认同工伤机构的观点,并认为其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员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公司安排刘亚迪外出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恰恰是符合这种情形,而非工伤认定机构所强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情形,即刘亚迪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无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此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刘亚迪系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无法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亚迪受公司指派,在外出工作期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此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虽然其没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亚迪的情形不属于工伤。

因此,律师认为,如果工伤认定机构坚持不为刘亚迪认定工伤,那就是拒不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其将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经此交涉,2015年7月1日,刘亚迪被认定为工伤,并在当日领取了工伤证。接着,刘亚迪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当年8月31日,其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眼看该支付赔偿金了,公司以不服此鉴定结论为由,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三个月后,得出了相同的鉴定结论。

处理结果工伤待遇拿到手了!
面对不容置疑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司仍然拒付工伤待遇,刘亚迪再次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7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778元。此外,还有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满后的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合计19.58万元。

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刘亚迪支付上述费用14.45万元。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无需支付上述各项赔偿金。2016年9月20日,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刘亚迪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等合计16.33万元。

争议诉至二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征询双方有无调解结案意愿。刘亚迪提出,其不愿再继续打官司,想早日拿到赔偿回老家养伤。在公司执意要压低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刘亚迪同意在一审判决基础上适当下调赔偿数额。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司向其支付14万元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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