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16-12-12 段海燕团队 劳动法观察与研究
前 言
近日,董保华教授在“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挑战与应对”研讨会上以“从大数据角度看‘不能胜任’诉讼与绩效考核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为题所做的发言,引发了劳动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特别是媒体报道中作为董教授观点之概括的“不能胜任解除在北京已死,在上海苟活”一句,在劳动法圈中激起了不小的反响乃至争议。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客观充分地了解当下相关司法实践中的尺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段海燕律师及其团队成员(王雯钰,左云倩,曾静,王旭颖,马晓钰)围绕“不胜任解除”这一主题,就北京地区自2014年至今公布的相关案例进行了检索和分析。采取的检索方式主要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人力资源信息库、无讼网、万律网、北大法宝等5种常用法律数据库中,分别以“不胜任”和“不能胜任”为关键词,检索出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0日期间北京地区法院判决的全部样本。在对全部样本案例逐一阅读后,选出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关系)的案例计入目标案例(即作为“分母”的案例)。同时,记录下北京法院支持用人单位的以“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解除理由的案例(即作为“分子”的案例);在此基础上,估算出企业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胜诉率,同时根据所检索到的司法判决内容,就此类案件中企业败诉的原因及在败诉案件中所占比例做出了大致分类和估计。
需要说明的是,进行本次检索与统计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客观地反映北京地区的“不胜任”的司法判决情况,总结司法尺度及实务经验,以供各理论研究及实务人士参考,其统计结果并不代表任何观点。如对统计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探讨!
第一部分企业胜诉的“不胜任解除”北京案例统计表(2014-2016)
案件名称
审理法院
判决结果
胜诉、败诉原因
薛正跃与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5.31)
一审:驳回薛正跃的诉讼请求(包括:恢复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
公司胜诉原因:理光公司主张提交了培训计划及时间表、培训签到表和登记表、绩效考核表等证据,且上述证据均有薛正跃的签字确认。
员工败诉原因:薛正跃虽对考核制度和培训有异议,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与潘无奇劳动争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02.05)
一审: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潘无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八万五千零八十元。
公司胜诉原因:1、一旦劳动者的违规行为严重威胁到自身、第三人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及劳动仲裁部门就必须在程序价值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并作出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
2、潘无奇从事的驾校教练职业属于特殊职业,其劳动过程事关自身及学员的生命安全,如果放任其在劳动过程中漠视安全、玩忽职守、违章作业,将可能对自身、学员及潜在的即将学车的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产生巨大威胁,因此公交驾校严格要求潘无奇遵守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无不当。由此可见,只有维护驾校教练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方能实现保护教练和学员切身利益以及潜在的社会公共利益之目标,故在已有视频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潘无奇存在执教期间多次睡觉的违规行为时,即便公交驾校实施的处罚程序存有瑕疵,本院亦认为公交驾校作出的扣6分的处罚决定不应予以否定。
员工败诉原因:1、公交驾校的《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中规定“下岗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又扣6分的后果与不胜任工作并列”。
2、《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更是将不胜任工作直接指代为半年内又扣6分。
3、潘无奇属于经下岗培训重新上岗后,6个月内又扣6分的人员,属“不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
二审: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判决,判决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潘无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四万七千四百二十四元四角一分以及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四千五百一十六元六角一分。
邱俊霖与四方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07.07)
一审: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四方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邱俊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万三千九百五十八元;
公司胜诉原因:1、邱俊霖认可的员工调动通知单及员工离职申请表上均显示邱俊霖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
2、邱俊霖表示如二审法院认为四方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合法,其同意判决四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双方对原审判决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均无异议。
员工败诉原因:四方公司主张解除与邱俊霖的劳动关系是因邱俊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邱俊霖虽不认可,主张调岗是因工作需要,但并未就此提交充足证据证明。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