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佳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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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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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倪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袁佳蓓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744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9日,经顾某介绍,被告倪某向原告李某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11月29日,倪某向李某还款435000元。2013年3月10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债务,被告认为已经将债务还清,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李某诉至本院,要求倪某偿还借款38万元及利息。
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借款时向其出具的借条,被告倪某提供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捌拾万元正(800000)用期一星期。 此据 借款人:倪某2012.11.19”。原告李某申请对该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笔迹样本,致无法鉴定。被告偿还43.5万元后,对余款36.5万元如何处理,原告陈述不记得了。
【裁判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借款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系债权凭证,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依据。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不能提供借据,而借款数额较大,原告对其不能提供借据没有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能提供借据的正当性,且在还款43.5万元时,对剩余款项36.5万元的处理,原告陈述不记得了,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倪某偿还借款38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入选理由】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当前呈现出复杂化、新型化的特点,本案围绕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这一本质属性,在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证据无明显指向性的证明力、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形下,通过对证据中本证与反证辨别、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考量,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推理,最终确定了法律责任的承担。为今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处理类似情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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