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合各地法院裁判规则及笔者执业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婚内抚养费的几个方面稍作分析。
诉讼请求:一句话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只要是律师,都明白诉讼请求设置的重要性。合适的诉讼请求就像是明灯,能够清楚指明案件审理的走向,同时也是最终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最直接相联系的关键所在。
而不当的诉讼请求会让诉讼之路变得困难,有可能导致原告浪费诉讼机会,甚至错失胜诉良机,又或者是胜诉了却无法收获实际意义。
那么,应当如何区分诉讼请求是否合适呢 ?
这里,不妨先来看一看下列表格中列举的、来自各地法院的五个判例,[1] 对比一下不同的诉讼请求所产生的不同判决。
序号与案由 | 诉讼请求与裁判结论 |
案例 1
抚养费纠纷 | 诉请:请求判令邱某乙每月给付邱某甲教育费1500元、抚养费1000元,并给付医疗费2000元。 |
裁判:一、邱某乙自2015年4月起每月给付邱某甲抚养费1000元至邱某乙与马某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或双方和好并共同生活之日止;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邱某乙一次性给付邱某甲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抚养费15000元。 | |
案例 2
抚养费纠纷 | 诉请:一、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09年5月至今的教育费、生活费、抚养费等共计5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精神损失费20万元(后变更为10万元)。 |
裁判:被告马某乙支付原告马某甲自2009年5月份至2014年8月份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各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4512.07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 |
案例 3
抚养费纠纷 | 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生活费18000元;二、自起诉之日起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直至原告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三、被告支付2012年9月至今的教育等费用17374元;被告支付保姆费6500元;四、被告出具出生证明以协助办理原告户口事宜。 |
裁判:一、被告王某乙支付原告王某甲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共计26个月的抚养费13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案例 4
离婚纠纷 | 诉请:要求吴某自2011年2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李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
裁判:婚生子李某乙随上诉人李某甲生活,由上诉人李某甲抚养,被上诉人吴某自2011年2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李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 |
案例 5
离婚纠纷 | 诉请:婚生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3年10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儿子十八周岁止。 |
裁判:一……;二、双方所生之子沈某乙随原告张某生活,被告沈甲自2016年3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600元直至沈某乙十八周岁止;三、被告沈甲应支付原告张某2013年10月至2016年2月抚养费人民币46,400元、医疗费人民币2,689.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9,089.5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
先看上表,同为抚养费纠纷的是案例 1-3 。这三个案例,均是子女起诉父母中的一方,要求支付婚内抚养费,但在诉讼请求上三者显然各有差异。
案例 1要求的是自分居之日起每月支付 ;案例 2则未对抚养费确定每月标准,而是直接合计一个整数5万元 ,并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案例 3则将起诉之日作为节点,要求被告对起诉前分居期间抚养费一次性支付,而对起诉之后按月支付至独立生活之日止。
对比三者的判决结果,案例 1较为细致的将判决前的费用确定为一次性支付,而对于判决后的费用,则是要求按月支付至夫妻关系解除或和好之日。案例 3因被告另案有离婚纠纷,法院对于其要求支付至独立生活时止的诉讼请求,并未作出支持。
再看案例 4-5 ,同为离婚纠纷,且诉讼请求均设置为自分居之日起按月支付,法院在判决时则采取两种方式:一种直接以分居时间为起算点,一种则对分居期间要求一次性支付,离婚后按月支付。
法院对不同诉讼请求所作出的不同判决结果,其实正和诉讼请求的设置关联密切。也许你设置的笼统诉请被法院裁判细化了,那么你是幸运的。比如案例 5,因为对于分居期间的诉请费用确定为一次性支付,因而清晰明了;但也许你的笼统的诉讼请求虽然被法院直接采纳进入判决了,那么即便胜诉但却不能说是完美。
对比一下法院作出的判决:几日内一次性支付与自某年某月起每月支付,显然前者因其明确了具体支付时间而具有更强的确定性,对原告方来说更为有利。
因此,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将分居期间之抚养费单列一条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而对于诉讼以后尚未实际发生的,若是在抚养费纠纷中,或可参照案例 1,要求按月支付至夫妻关系解除或双方和好共同生活之日;若在离婚纠纷中,则直接确定按月支付数额。而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数额的计算方式,究竟是按月计算,还是合计确定出一个整数计算,则可结合案情决定,两者之中可结合对方收入按照抚养费计算标准确定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式。以笔者曾经代理过的一个类似案件来说,当时即是采用此种方式确定了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时亦认可并采纳该方式,对分居期间予以一次性按月计算确定数额,离婚后按月要求义务方支付。
医药费、学费
此类案件中往往还牵涉到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学费,而对于医药费、学费能否获得支持,则往往取决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若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不大的,法院认为义务方所支付的抚养费既已包含该部分费用,则不再要求义务方另行支付。
但如果是该部分费用较大,显著超出了抚养费范畴的,法院则会要求义务方支付一半的费用,而对于该具体数额的标准和界限,往往由法官结合案情自由裁量决定,还有不同地区存在的消费水平等差异,在数额认定时也会带来不一致的看法。
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种诉请,往往是在抚养费纠纷中即子女单独起诉父母一方的案件中比较容易得到支持。若是在离婚纠纷中,由于性质不同,因而认定的标准自然也有所不同。离婚纠纷中只能依据夫妻之间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依据认定。但是在抚养费纠纷中,子女因父母一方长期未支付抚养费而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可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数额,予以支持。
注:
[1]案例1:南京中院,(2015)宁少民终字第56号;案例2:山东郓城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916号;案例3:山东桓台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894号;案例4:广西桂林中院,(2014)桂市少民终字第67号;案例5:上海浦东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2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