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佳蓓律师

  • 执业资质:1330220**********

  • 执业机构: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赵某与郑某、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袁佳蓓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6日|分类:交通事故 |479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4年6月2日23时12分许,赵某与陈某、成某、张某乘坐金某驾驶的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通过宝瞻线与穿咸线交叉口时,与沿宝瞻线由南往北行驶的由被告郑某驾驶的皖N×××××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金某、张某死亡,赵某、成某及陈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赵某、成某、张某无责。原告赵某伤后送至宁波市李惠利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构成八级精神伤残。皖N×××××号车辆为被告A公司所有,被告郑某属于职务行为,该车辆在被告中财保处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李四、陈二、余某为金某的遗产继承人。


陪同当事人做鉴定、起诉、庭前调解、开庭

一、陪同赵某做伤残等级鉴定、精神鉴定;

二、准备起诉材料,整理大量的发票;

三、向法院起诉;

四、代为进行庭前调解;

五、开庭。


法院判决各被告共赔偿赵某524896.3元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包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5079.7元;

二、被告高某赔偿原告赵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包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30871.6元,被告A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李四、陈二、余某在继承金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包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98945元。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交通事故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伤亡惨重,前期伤势恢复、鉴定以及庭前调解所耗费的时间较长。另外,由于车辆保险金额有限,保险公司无法足额赔偿。

本案中,律师在起诉时,追加了肇事车辆挂靠的单位以及其负责人,同时还追加了另一名司机的继承人,增加了赵某获得赔偿的渠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