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巡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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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都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者:张巡礼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357人看过

最近接了一个案子,经过多番研究,得出了正确结论。


案件情况是这样的:男方的父母,在男方结婚之前,以贷款购房的方式给男方买了一套房子。房子是2007年买的,房款总价93万,男方父母付了首付30万,办理贷款63万,贷款期限30年。2011年男方结婚,2018年女方要求离婚,提出分割要求分割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问题:本案女方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男方的父母在男方与女方结婚后,给男方还贷的性质?


结论:经过研究,本案虽然房贷是从男方的贷款银行卡中按月扣除贷款,但是该贷款都是来源于男方的父母,与男女双方的劳动无关,不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父母还贷应视为男方自己房贷,本案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无争议,男方父母的还贷视为男方自己还贷,与女方无关。因此,本案不需要给女方分割增值部分。


上述研究,有成功案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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