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国电信揭阳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揭阳市;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1号《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法释[2012]20号《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法发[2010]5号《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中国电信揭阳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中国电信揭阳分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