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巡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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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认定越来越难

发布者:张巡礼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5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郭跃东1999年6月1日签订分家协议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节,是本案的焦点。(2011)二中民再终字第12772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经郭淑珍申请,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机构对郭跃东在1999年6月1日签订《分家协议书》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郭跃东在1999年6月1日签订《分家协议书》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内容与本案争议焦点问题相同,前案鉴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在本案中使用。郭淑珍称鉴定程序违法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郭淑珍称本案遗漏当事人尚淑兰一节,因《分家协议书》签订双方并非尚淑兰,依相对性原理,尚淑兰不是协议一方主体,亦不是本案必须追加当事人,该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无误,应予维持。综上,郭淑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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