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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保全之盾”还是”滥诉之矛”?——一起亿元工程纠纷背后的财产保全攻防战

发布者:高亚妮|时间:2026年04月23日|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一场光伏工程引发的"连环讼"

2016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总价8150万元的某县某农业科技大棚电站项目工程合同,约定同年815日并网发电、915日竣工。

工程延期与质量争议

项目实际于2017119日才并网发电,且经鉴定,光伏支架基础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等级(C30),属施工单位责任。20186月,乙公司以工程质量缺陷、延迟并网/竣工为由,将甲公司诉至宝鸡中院,索赔拆除重建损失5623万余元、违约金2200万元,并申请冻结甲公司银行存款9679万余元。

丙保险公司为此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承诺若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在2903万元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前案调解与保全和解

前案审理中,双方多次就保全金额协商,乙公司逐步降低保全额度。20197月,双方达成《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之和解协议》,法院先后解除对甲公司6679万元、3000万元、1500万元存款的冻结。20208月,宝鸡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甲公司返还乙公司工程款217万余元、代付款266万余元,驳回乙公司其他诉请及甲公司反诉。

乙公司上诉后,双方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达成调解:甲公司支付乙公司1500万元(含折价赔偿、诉讼费用等),双方就A项目工程建设"所有争议即行消灭,再无纠纷"。该调解书已履行完毕。

本案诉讼:保全损害赔偿之诉

2023年,甲公司以"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为由,将乙公司、丙保险公司及其总公司诉至宝鸡中院,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因错误保全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478万余元(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等。

甲公司核心主张:乙公司在明知延迟并网非其原因的情况下,仍起诉并申请保全,主观恶意明显;且双方调解协议已约定"所有争议消灭",乙公司再行起诉保全赔偿违背诚信原则。

二、判决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保全申请人胜诉

一审判决

宝鸡中院认定:

乙公司起诉具有合理性: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鉴定意见确认混凝土强度不达标;

保全金额适当:诉讼请求总额近亿元,保全9679万元未明显超标,且双方曾协商逐步降低保全额度;

乙公司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申请保全系为保障将来判决执行,主观上无滥用诉权恶意;

双方调解协议第六条"所有争议即行消灭"的约定,已涵盖保全争议,甲公司再行起诉有违诚信原则。

判决: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请。陕西省高院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

高亚妮律师作为丙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代理意见核心要点:

1. 未生效法律文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甲公司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仅在保全申请有错误时才需赔偿损失;乙公司不存在一般侵权责任要求的主观过错,保全标的、对象、方式均适当;

3. 调解书内容不应作为判断"申请是否有错误"的依据;

4. 双方已就工程建设所有争议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甲公司起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法院认定:

"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申请保全人提起的诉讼合理且申请财产保全适当的,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特别指出:虽然合同约定承包人负责并网许可等义务,但实际履行中发生了接入系统改变110KV电网方案的情形,且乙公司对此知情。然而,乙公司提起相关违约金诉请时,该事实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不能据此认定乙公司申请保全时存在过错。

最终,陕西省高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450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42元,均由甲公司负担。

三、案件心得:财产保全"过错"认定的三重边界

(一)"错误保全""败诉结果"

本案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不能简单以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来判断。即使乙公司关于延迟并网违约金的诉请未获支持(前案一审驳回、二审调解未涉及),只要其起诉时具有基本事实依据、保全金额与诉请相当、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不构成"申请有错误"

(二)调解协议的"兜底条款"效力

调解书第六条"所有争议即行消灭"的约定,成为本案关键。高亚妮律师在代理中精准把握该条款的涵盖范围,主张保全争议属于"工程建设所有争议"的衍生纠纷,已被调解协议吸收。二审法院虽未直接以此作为保全无错的理由,但将其作为甲公司违背诚信原则、不应支持其诉请的重要依据。

(三)保全责任保险的风险控制价值

丙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将保全风险转化为保险责任。本案中,高亚妮律师成功抗辩了"保全错误"的构成要件,避免了保险公司在2903万元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分散保全风险、保障被保全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专业律师对"错误保全"的严格界定,防止保险责任被不当扩大。

四、高亚妮律师的代理价值:在"双重否定"中锁定胜局

本案二审中,甲公司提交了多组新证据,试图证明乙公司明知延迟并网非其原因、仍恶意起诉保全。面对这一攻势,高亚妮律师的代理策略体现了三个层次的专业价值:

第一,证据层面的"釜底抽薪"。针对甲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等证据,高亚妮律师提出"真实性无法判断,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的质证意见,成功削弱了新证据的证明力。

第二,法律层面的"要件解构"。精准援引《民事诉讼法》第105条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将"保全错误"严格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非一般的诉讼请求不当,抬高了甲公司的举证门槛。

第三,诚信层面的"防线加固"。强调调解协议的终局性和诚实信用原则,将本案争议置于前案调解的大框架下审视,使甲公司的"秋后算账"显得缺乏正当性。

在高亚妮律师等人的专业代理下,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保全无错+诚信否定"的双重逻辑,维持了保险公司的免责结果。本案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案件处理、保全损害赔偿的过错认定标准,以及调解协议兜底条款的解释适用,均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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