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涉及租赁市场中比较常见的一房二租的问题,基本案情是承租方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了第三人,出租房知晓后,对承租方进行了处罚,并没收了转租的租赁费。后来承租方与第三人的租赁期满后未续签合同,第三人又与出租房签订了租赁合同,现第三人起诉要求承租方搬离租赁场地。
本案争议的焦点:1、出租房与承租方是否已经解除了租赁合同?
2、第三人在与承租方的合同到期后,应当向谁交付租赁物?
首先:出租房辩称其已经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给了承租方,合同已经解除。但实际上,该通知承租方并未见到,并未送达,而且其解除合同的理由就是承租方未经其同意擅自转租,但就该纠纷,出租房在得知转租这一情况后,已经对承租方进行了处罚,已自己的行为追认了转租行为。故,双方的合同仍然村续。
其次,第三人与承租方的合同到期后,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而非出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