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于某和白某于2001年相识后恋爱,并于当年10月登记结婚,2003年1月生育一女于甲。于某曾于2002年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一年,在于某服刑期间,白某外出打工,于甲随于某父母生活至今。
2010年8月17日,于某与北京市七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为98万多,当日支付首付款26万,余款72万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由于当时于某在外出差,遂委托白某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从2010年10月起至2013年12月,于某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5万元。2013年12月,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以上房产。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配。于某认为,购房款是以个人财产所购买,也是其自己在还贷,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但是因房屋是在婚后所买,于某也是在婚后用自己打工以及做生意的积蓄购买,所以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上,法院通常会将房屋增值、已经支付的房款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割。由于房屋是于某用自己积蓄购买,也登记在于某名下,法院通常会将房屋判归于某所有,但是于某应当支付相应的房屋价款给白某。
【法院判决】
法院在考虑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都同意离婚,且孩子一直随于某父母生活,如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等情形下,作出了以下判决:1、准许于某和白某离婚;2、孩子于甲由于某抚养至成年,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选择,白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3、房屋归于某所有,剩余贷款由于某继续偿还,由于某支付相应的房价款21万元给白某。
【办案心得】
作为于某的代理人,张瑞建律师接案后,首先了解到由于该房产是于某用自己几年辛辛苦苦打工、做生意的积蓄而购买,于某的主要诉求是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希望尽量能够让自己抚养孩子。张律师便积极寻找对于某有利的点,并告知于某如果要房屋的所有权,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应的房屋价款,让于某做足了心理准备。
作为律师除了要询问当事人情况外,还要尽可能地帮当事人梳理证据,通过证据了解案由、事实、案件争议的焦点,并建立自己的论据,只有有了这些基础,才能够更灵活地应对诉讼过程中的问题,有更优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