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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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宝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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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

发布者:裴宗峰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4日|分类:拆迁安置 |9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

  基本案情:

  聂某于1991年12月20日入赘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某村与赵某登记结婚,当时赵某有公爹常某某,有一子常某未满2周岁,一家4口靠聂某挣钱养家。于2001年赵某、常某某先后死亡,2004年6月10日聂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李某同时把亲生女儿王甲,儿子王乙的户口迁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某村,婚后,聂某与李某共同努力在原有的宅基地上翻建房屋13间,这时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仍是常某某。2012年9月,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某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按照拆迁补偿方案得到54万元,并每人每月支付过渡费安置费700元。以上款项全部让常某领取并占有。

  聂某和常某关于如何分配补偿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工作

  本律师接受聂某的委托,接案后,经过调查取证、专门研讨、法律分析后,我们提出如下诉讼分析一、事实问题:

  1、房子于2004年经街道办事处批准由聂某与李某婚后翻建;2、该房宅基地翻建时没有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常某的爷爷常某某;3、拆迁时,聂某、李某、常某、王甲、王乙共同居住使用;4、房屋拆迁补偿款共54万元,并每人每月支付过渡费安置费700元5、房屋无产权证;

  二、法律问题:

  1、宅基地的法律性质;

  2、宅基地为祖遗,是否存在继承纠纷;

  3、关于家庭成员如何界定问题;

  4、聂某翻建本户房屋,其翻建后宅基地使用权及产权问题。

  5、房屋翻建后,其权益如何界定。

  三、法律问题研究:

  1、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其本村居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批,即,村民一户可依据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一块宅基地,宅基地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使用权。根据法理,若家庭成员去世,则其使用权消灭,其家庭原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由现有家庭成员继续居住使用。第1个法律问题,即宅基地的使用人为本村居民,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第2个法律问题,继承是对被继承人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发生的法律关系,宅基地使用权权人对宅基地不享有所有权,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3、家庭成员的界定,其作为家庭成员,应当是本户的全体成员。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家庭成员为本户户籍记载实有人数;4、翻建后的宅基地使用及产权问题,根据目前法院审判实践及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为本户共享,其翻建无论谁出的钱,均为本户共同使用,即聂某个人出钱翻建了本户宅基地上的房屋,其产权仍由家庭成员共享。但可以根据其对房屋修建的贡献大小,分割时予以考虑,即予以事实正义考量。

  经过以上调取证据,本律师于2013年12月4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依法判决被告常某返还原告聂某拆迁补偿款43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被告常某发出开庭传票,常某按时到了法庭,被告常某答辩称:宅基地是我爷爷留下的,我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原告聂某没有权利继承遗产,拆迁补偿款是我爷爷的遗产,应当有我领取,不同意返还拆迁补偿款。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通过本律师的再三给被告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当讲到原告聂某含辛茹苦从小把被告拉扯大,一辈子省吃俭用,视被告如同亲生,这时被告留下了眼泪,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当场愿意把拆迁补偿款返还给原告。原、被告握手言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制作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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