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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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是否有必要提出上诉?

发布者:刘连伟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4日|分类:离婚 |821人看过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则上应不要上诉,应在判决生效后,寻求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等半年之后再行起诉。
       第一,传统观念是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一般一方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出现法定重大过错等恶劣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其目的还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给双方一个冷处理的期限,让双方慎重考虑和选择,应互相互让,不要草率、不理智,来冷静处理婚姻的问题,婚姻问题毕竟是大事。如果感情确实不能和好,半年以后原告还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从法律程序上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的意见等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原则上不能直接改判离婚,即使认为应该判决离婚,他判错了,二审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改判离婚,可能进行调解。但调解的难度非常大,成功率并不高。同时如果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因是终审判决,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原一审判决并未处理,一方不服就没有了再上诉救助的机会,所以只能发回重审一般不会直接改判。
       第三,二法院即使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离婚错了发回重审,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考虑,按照目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流程,一般差不多半年了,但是这个半年从时间上,如此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经济上,特别是精神、精力上的成本。如此这样是否得不偿失,正常人不难得出结论。
       第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视为感情破裂。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实际上,六个月第二次起诉经常还未符合这个一年规定,但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第一次大,但也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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