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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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布者:刘连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31人看过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共同共有的房屋却被前夫私下下卖掉了,心慌不已的离婚女江英海找到法院,要求前夫将卖房款按50%的份额返还。4月26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财物返还纠纷案进行了审理,经调解由被告邓全启将卖房所得款的50%即130000元返还给原告。

2012年5月17日,原告江英海与被告邓全启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对共有房屋(产权证号:赣房字第20468号)进行分割:由两人对该房屋按份共有每人各占50%,居住权归被告邓全启。2013年4月初,邓全启在未告知江英海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260000元的价格私下卖给了第三人李梅,并凭借篡改的离婚协议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售房款26000元也全部由被告一人收取。江英海在得知被告邓全户将房屋卖出后,考虑到房屋已过户,要求返还房产很困难,就多次找到被告要其将售房款按50%返还,但邓全启总以各种理由推托。无奈之下江英海只得将邓全启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30000元的售房款。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已对该争议的共有房产进行了处理,两人各按50%份额共有该房屋产权,被告邓全启在未告知原告江英海的情况下,私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侵犯的原告的对房屋所有的物权,在出售房屋后拒不将售房款的50%返还给原告,造成原告的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由被告邓全启售房款的一半130000元返还给原告,调解当天被告就将该款支付给原告。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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