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伟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通事故 司机醉酒无证驾车伤人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者:刘连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728人看过

案件描述

【摘要】:交强险的社会功能是依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和填补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而是保险公司和无证、醉酒的驾车的致害人谁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的法律规定,并明确保险公司先垫付,再向致害人追偿的法律程序。

【案例回放】

黑龙江某县农民王某某离婚后,为了供养女儿读书,2009年来天津市大港区打工。2012年2月25日在天津市大港区XX路跟XX路交叉路口,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轿车与前方顺行骑自行车(车后载着刘某某)黄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刘某某的伤情鉴定为9级和10级。天津市大港区XX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某不负责任。事故之后,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刘某某委托律师,将该交通事故一案诉诸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在本交通事故一案中负主要责任,依法判决王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驾驶的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王某某按照比例承担。依法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支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某某损失93131.25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无证、醉酒驾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将放纵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利于惩治和遏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作为上述主张的法律依据。其实,交强险的社会功能是依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和填补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而是保险公司和无证、醉酒的驾车的致害人谁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的法律规定,并明确保险公司先垫付,再向致害人追偿的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主导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责任的限额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证、醉酒没有做出免责的法律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