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荣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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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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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4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者:陈荣莲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11674人看过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60周岁及以下

43851

×

20

=

877020


61—75周岁

43851

×

年限

=


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

43851

×

5

=

219255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60周岁 及以下

19208

×

20

=

384160


61—75周岁

19208

×

5

=

96040

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

19208

×

5

=

96040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28155

×

年限

=


还需乘以死者应负担份额

农村居民

13425

×

年限

=


丧葬费

60432

×

0.5

=

30216


死亡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支出

2-3个家属不超过一个月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43851

×

年限

×

伤残等级系数

年限算法同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19208

×

年限

×

伤残等级系数

精神抚慰金

一般不超过50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

×

天数

=



营养费

20~40

×

天数

=



住宿费

60

×

天数

=



医疗费

凭票据


误工费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护理费

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家属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无凭据,按照40元/天计算


交通费

按票据


物损费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坏的车辆、衣物、手机等财物的损失


鉴定费

凭票据


律师费

凭票据,依据律师合同与《上海律师政府收费指导价》


备注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应当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备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上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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