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黄某某与庄某某非法经营一案
案情简介:
黄某某与庄某某非法经营一案,由举报人聂某某于2017年2月20日报案至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思明分局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进行侦查,黄某某与庄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被抓。经查:2009年至2013年间,黄某某与庄某某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在庄某某租赁的场地使用POS机刷卡替他人非法套现、养卡,或将信用卡交给他人非法套现、养卡,从中赚取套现金额1%-1.5%的手续费。其中,为银行卡卡主聂某某、汪某某的建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八张银行卡套现金额达人民币10891518元。
辩护人阅卷后,便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发现本案举报人与同案犯黄某某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其中既有货款也有借款,且二人因借款已经对薄公堂。且侦查机关认定本案金额的依据仅有举报人陈述及银行流水,相关证据证明力不足。经过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公诉机关最终以1441986元提起公诉,法院最后判处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律师评析:
信用卡套现、养卡等非法经营行为,是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这种行为方式的特点在于虚构交易、虚开价格。若正常的使用POS机刷卡消费是不够成犯罪的。但虚构交易、虚开价格这种行为,较为隐蔽,仅凭银行流水是无法查证的。本案正是因为辩护人找到了本案证据上的不足,检察机关才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将犯罪金额从一千多万降到一百多万,取得了辩护的成功。
现阶段,刑事案件由于侦查机关制作的卷宗不对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公开,只有委托律师才能查阅相关卷宗,因此,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掌握公诉机关认定犯罪的证据,对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有必要。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董某某、洪某某、吴某某等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