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钟绍亮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7日 12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因本案于2021年5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月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绍亮,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某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钟绍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4月某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某等返还案外人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判决生效后,徐某等未如期履行义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相关执行裁定。
2、2019年4月某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某等返还案外人借款9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判决生效后,徐某等未如期履行义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相关执行裁定。
3、2019年4月某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某等返还案外人借款61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判决生效后,徐某等未如期履行义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相关执行裁定。
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实际控制的金融账户内可支配存款累计达26万余元;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以现金形式领取工资收入共计5.2万元。被告人徐某未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其实际控制的金融账户内资金情况及现金收入情况,且将前述资金用于他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21年7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本案已执行完毕。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移送函,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执行情况说明表,执行申请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案件统计表,电子账单,截图,领款凭证,结案通知书,归案经过及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案件已全部履行完毕,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涉及的案件已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