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中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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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法民申字第8号赠与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肖中城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19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广法民申字第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某(曾用名魏秀锋),男,生于19XX年1月25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某某镇。

委托代理人王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生于19XX年7月14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某,女,生于19XX年4月21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某某镇。

委托代理人肖中城,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魏某因与被申请人姚某某撤销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区人民法院(2012)广安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广法民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再审审查期间,经院长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魏某申请再审称:1、本案讼争房屋从修建一直未办理产权,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姚某某赠与给魏某的部分没有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所有权没有转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根据《赡养析产协议书》,诉争房产系魏福平个人财产,姚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仅为讼争房产上面加盖的一层一间,而非原一、二审认定的一楼一底。3、原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而非该法条第一款规定。综上遂提请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姚某某诉讼请求。

姚某某辩称:1、魏某申请再审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2、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正确。本案讼争房屋系魏福平自其父处受赠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讼争标的物系不动产,没有办理转移登记,赠与行为就没有完成。现姚某某患多种疾病,生活困难,无房居住,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要件。


本院认为:再审期限问题:本案二审判决书做出时间为2012年11月10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委托一审法院代为送达。一审法院通知双方领取判决书时,魏某本人及其代理人均未到场,而是其祖父魏某某前去领取。魏某某在看到二审系维持判决后,拒绝签字,持二审判决书径行离去。一审法院没有再通知魏某领取。直到2013年11月5日,魏某才在二审承办人处领取到二审判决书。魏某某不是魏某的二审代理人,也无证据证明系其同住成年家属。故再审期限应从魏某领取到二审判决书之日即2013年11月5日起算。魏某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故没有超过再审期限。

魏福平的父亲在分家赡养协议中将涉案房产分给魏福平,没有明确指明只赠与其一人,且在夫妻存续期间,故应视为对其夫妻双方的赠与,涉案房产系夫妻二人共同房产。姚某某在离婚时,对自己部分有处分权,其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至于诉争房产具体涉及哪些部分,姚某某在原一审起诉时没有主张,原一、二审审理中也没有涉及,故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本案赠与财产属于不动产,虽然已经交付使用,但是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是事实,故赠与行为没有完成。目前姚某某身患癔症、脑动脉供血不足等多种疾病。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依靠政府低保维持生活且无住房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旨在保护赠与人的权利,目前姚某某自身生存存在严重问题,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将导致其生活更加困难。原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在事实认定、实体处理上均属适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政

审 判 员  罗乔军

代理审判员  陈 萱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竹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肖中城律师现系四川广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创始人、副主任专职律师(曾系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执业以来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广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6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