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正文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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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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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情况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什么影响

发布者:许正文实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43人看过

许正文律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登记权利人为一方还是双方会直接决定着房屋财产权利的归属。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此,婚前如果购买的房屋登记权利人为支付首付款一方,婚后即使共同还贷,但是没有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离婚时该房屋的权利归属如达不成协议的,也只能归登记权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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