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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 “一房二卖”,应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者:许正文实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481人看过

关键词:开发商,故意隐瞒,一房二卖,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12日,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成交总价为330000元。王先生按约定于10月3日前支付首付款99000元,余款到银行办理了按揭。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于2008年3月30日前交付房屋。

后来,王先生多次找开发商要求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开发商一拖再拖。王先生经多方打听得知,开发商在2007年3月与张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张某,并将房屋抵押在银行办了按揭贷款,且到房屋管理局进行了登记。

随后,王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评析】

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真实的,但开发商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又将房屋出售给王先生,并且收取了购房款,其行为属于重复预售,已构成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开发商退还王先生购房款990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并按照已付购房款的一倍支付赔偿金,即990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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