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伟|时间:2020年06月20日|1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富顺县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富民一初字第53号 原告A,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A(系B的母亲),女,46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顺县XX公司,住所地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女,53岁,汉族,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A,女,45岁,汉族,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富顺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富顺县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