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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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家具公司诉乙公司案

发布者:朱小玲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7日|分类:公司法 |703人看过

基本案情

      王某、孙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7年2月6日以家庭财产出资设立某家具公司甲,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两人利用本人的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进行经营活动。因甲家具公司欠付乙公司货款,乙公司遂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令被告甲家具公司支付货款。在法院判决书发生效力后,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甲家具公司股东王某、孙某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法裁定予以追加,王某、孙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孙某系夫妻关系,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两人利用本人的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活动,导致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其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设立甲家具公司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成立公司,应认定公司实质上为一人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驳回王某、孙某的诉讼请求,追加王某、孙某为被执行人。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系夫妻二人作为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通过不法行为掏空公司资产,使公司实质上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从而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该类问题,法院会详细查明股东在设立公司时的出资情况及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以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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