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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剖析

2017年01月16日 | 发布者:何宁 | 点击:29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二手房买卖一方违约,守约方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近期房价成倍增长,在房屋买卖中违约情况频发,遇到这种情况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我下面就将本人承办案件中遇到的几个典型问题和处理经验介绍给大家:&nb

二手房买卖一方违约,守约方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近期房价成倍增长,在房屋买卖中违约情况频发,遇到这种情况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我下面就将本人承办案件中遇到的几个典型问题和处理经验介绍给大家:

 首先,这种案件要通过法院的诉讼解决,不要寄希望于私了,对方和你私了,很有可能是拖延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他很有可能将财产转移,到时你就真的“房钱”两空了。所以你要尽快起诉,同时查封涉案房屋,以确保审判程序正常进行以及判决可以顺利执行。

 其次,作为原告的诉请,首选“继续履行合同,被告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房屋的价值是保值增值的,保住房就是最大的胜利。

 再次,在房屋保不住的情况下要最大限度的主张损失赔偿,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并在原告支付定金及部分首付款的情况下又将涉案房屋卖与第三人,并且过户,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低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且赔偿原告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的损失。

  二、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卖与第三人,并且过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对于合同解除存在重大过错,除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由于涉案房屋市场价格上涨,且评估价格确与双方约定的购房价款产生了较大的差价,是原告利益受损的客观体现,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涉案房屋评估现值与合同约定价值差额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以上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核心问题,今天公布与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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