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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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作者:何宁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6日分类: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浏览:314次举报
2017-01-06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xxxxxxxx日出生,现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xxxxx社区xx号,身份证号23081XXXXXX00XX,联系方式159xxxxxx  

被告:xxx,女,汉族,xxxxxxxx日出生,现住址三河市洵阳镇xx商贸街xx单元x号,身份证号131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50xxxxxx

第三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xxx,               电 话:xxxxxx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还清在第三人处的抵押贷款,解除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3、判令被告以人民币七十万元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9月20日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之日止的违约金。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620日,原、被告双方通过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业务交易签约合订本》(包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等),约定原告购买被告xx城普通商品住宅xxxxxx单元xxxxxx号房。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70万元定金,并向被告支付5000元加急办理房产证的费用,被告承诺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房产证,并将上述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

但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办理完毕房产证,后又称因自己逾期偿还第三人处的贷款,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除非原告一次性支付该房屋购房尾款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偿还其在第三人处的贷款,并且原告给其出具承诺书保证其办下燕郊户口。

原告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6月20日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协商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见房价上涨,借机制造障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201713



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名誉合伙人、青年骨干律师,执业十余年,信用等级A级(廊坊律协)。先后多次获评该所“优秀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15103058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
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11310201510305864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