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人制度
合格投资人制度是私募市场的基石,也可以说是私募市场的实际门槛,同时它还是私募法律制度的核心。在我国,合格投资人主要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和机构。2016年 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合格投资者制度也由此成为贯穿《办法》的核心线索。《办法》明确规定了:私募制度下合格投资人的范围以及如何对合格投资人进行宣传等问题,明令禁止了: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和私募基金分拆销售等问题。
合格投资人的定义
我们对合格投资人的定义是:在投资活动中,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在法律层面,对合格投资人有更为细致的范围界定和条件要求。具体而言,合格投资人就是那些有足够自我保护能力,不需要注册制下提供的信息就能够作出投资决策的投资者。合格投资人制度的核心就是将这种自我保护能力的认定标准具体化。简而言之,合格投资人就是符合一定条件、标准,能够充分理解所需投资产品,有丰富投资经验,并能够自负盈亏的投资人。
合格投资人制度的适用领域
目前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下,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保险资管、国内信托、私募等非标产品均有关于合格投资人的要求。股权众筹、P2P借贷等新领域,监管部门在其出台的监管条例中也提到应该在投资门槛和用户级别方面有所考量。
合格投资人制度的实施障碍
1、合格投资人的制定标准不一,法律适用困难。尽管我国已经提出“合格投资者”的法律概念,但是法律层级较低,缺乏立法原则辨析,没有明确合格投资者制度的考量标尺。
2、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规则的不完善,可能造成合格投资人制度的实施障碍。
合格投资人制度的实施意义
1、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确立,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质。一方面,合格投资者制度划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将风险识别能力差、风险承担能力低的投资者拦在门外,彻底改变“全民PE”的怪状;另一方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从业人员被视为合格投资者,员工可以低门槛地分享公司投资能力带来的收益。
2、合格投资人制度的设立,为追求金融运行效率与维持金融系统稳定提供了 制度保障。
3、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确立对投资者而言,最大的意义在于其风险预警。投资者有可能会因为风险超出了自身承受范围,而一时被排斥在合格范围之外。
4、合格投资人制度的确立为私募制度提供了更为透明、规范的规则制度,有利于引导社会的剩余资本,助推中小微企业融资,对社会资源所有权再配置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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