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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担保常见问题解答

2020年09月03日 | 发布者:贺旭 | 点击:33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问:保证人在债权凭证上的担保人或保证人处签字,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该保证属于什么类型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上述情形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未

  问:保证人在债权凭证上的担保人或保证人处签字,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该保证属于什么类型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上述情形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第三人在借据、收据、欠条上签字或盖章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不需要。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判决构成犯罪,出借人是否可以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出借人可以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应予受理。

  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问:网贷平台是否需要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让与担保(以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问: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问: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问: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情形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问: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的效力根据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问:越权代表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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