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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二)

2017年12月11日 | 发布者:贺旭 | 点击:99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第二,据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第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故,若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我们无罪辩护提供了以下思路,在案证据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行为人无罪,但可对控方的证据链条进行质证,在证据链条中发现问题,从而实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结果。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例较多,此处仅提供案例索引,供参考:

  1.周新南与赵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7号

  判决理由:虽被告人赵某甲在场见两方交接该款,但并不能得出赵某甲占有该款的结论。因此,认定被告人赵某甲占有或与周某某共同占有上述款项证据不足。涉案款项均是被告人周某某向同案人苏某甲、吴某乙所索取,被告人赵某甲从未要求同案人向其交付任何款项;公诉机关亦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编造借口以协助周某某索取上述款项,更没有证据证实赵某甲明知周某某诈骗目的仍予以协助索款,因此,认定被告人赵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综上,认定被告人赵某甲参与诈骗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赵某甲不构成诈骗罪。

  2.巩占武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2)同刑初字第157号

  3.许某姣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42号

  4.陆家平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姑苏刑二初字第0425号

  5.谢某被判诈骗罪一案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淮刑重初字第00002号

  6.张永怀被控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4)哈刑二抗字第8号

  7.邵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双刑初字第00174号

  8.李树龙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蓟刑重字第2号

  9.樊华被控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徽刑初字(2014)59号

  10.郭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郑刑一初字第64号

  11.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赵刑初字第00007号

  12.吴焕洲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浙温刑终字第595号

  13.赵某甲、盛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冀刑初字第77号

  14.黄基(曾用名黄国相)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号

  15.郭某甲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锡刑二终字第3号

  16.杨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岚刑初字第269号

  17.赵井田、隋尚志、李景文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黑7101刑初17号

  18.苏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仓刑初字第563号

  19.刘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延刑初字第347号

  20.王军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冀01刑终763号

  21.熊某某、胡某某被控诈骗罪等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高新刑初字第109号

  22.何XX被判招摇撞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黑06刑终281号

  23.王健被控诈骗罪等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陕0821刑初501号

  24.赵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黑71刑终4号

  25.韦玮、姚国强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浙06刑终362号

  26.乌忠恕、房艳霞被判诈骗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辽14刑再3号

  27.张伟华被判诈骗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

  案号:(2016)内刑再2号

  28.姚美阳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闽0303刑初501号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在卷证据,不能形成认定被告人姚美阳诈骗被害人戴某钱款犯罪事实的完整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美阳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五、特殊类型的无罪判例

  (一)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的前行为已被认定为犯罪,后行为只是为了维持前一个犯罪行为持续的状态,未侵犯新的法益的,不再单独定罪

  无罪案例一:李某被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新刑初字第46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9254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李某、赵某诈骗罪的指控,因该部分事实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延续,应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故该指控罪名不妥,被告人、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成立。

  (二)法院超出指控范围的诈骗罪判决的撤销

  1.赵宗臣被判行贿罪、贪污罪、诈骗罪,王官直被判贪污罪一案再审判决书

  案号:(2010)豫法刑再字第36号

  判决理由:关于赵宗臣申诉及辩护人辩护称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及意见,经查,二审判决超出公诉机关指控范围,直接增加诈骗罪违背有关法律规定,赵宗臣的该项申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

  (三)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隐瞒部分事实取得法院胜诉判决,对方基于民事判决支付款项,行为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伪证罪

  无罪案例一:迟某某被判职务侵占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蛟刑再初字第1号

  裁判理由:原审被告人没有如实起诉,对部分事实的隐瞒属民事欺诈行为,但不是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只有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才构成妨害作证罪。没有规定当事人自己作伪证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从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是指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使另一方自愿将财物交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从本案来看,原审被告人欺诈的是法院,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从客观方面来看,蛟河市医药总公司(蛟河制药厂)并非是自愿将财物交出,而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来实现的。因此,从诈骗罪犯罪构成四个要件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与诈骗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不一致,缺少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迟某甲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二:张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5月16日)

  案号:(2013)安刑初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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