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钊律师

  • 执业资质:1422820**********

  • 执业机构: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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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四至五年,最终判刑二年

发布者:张力钊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0日|分类:综合咨询 |7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蒋某洲经朋友“阿亮”(身份不明)介绍认识一男子“阿邦”(身份不明),并由该男子推荐进入一专门运载假冒卷烟的微信群。尔后,被告人蒋某洲根据该微信群中的载货信息,于同年3月22日零时许及25日1时许,先后2次驾驶悬挂号牌粤B*****的别克小轿车(原牌号鄂Q*****),从XXXXXX镇运载假冒“硬双喜”品牌的卷烟共40件(每件50条共40万支,价值共人民币286,560元)到XXXX区。同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蒋某洲再次驾驶该车运载假冒卷烟途经潮南区胪岗镇新民村学校附近一泥路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安机关现场从该车上扣押假冒“双喜”(硬)、“利群”(硬红)等品牌的卷烟7万支(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37,500元),并扣押VIVO牌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XX市公安局XX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保管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发案现场、作案工具及赃物拍照,现场图,监控视频截图,卡口监控登记表,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截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XX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委托书,XX省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户籍证明、违法记录证明,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号刑事判决书,XX省XX市XX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XX省XX市X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XX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和XX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是5年以上,检察院认为本案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4-5年;但经过本案辩护律师张力钊律师进行辩护,成功将情节特别严重辩护至情节严重,刑期应当在2-3年左右。

最终,法院在张律师的辩护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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