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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李某某、谭某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丁仪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2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事故简要案情

  2015年6月11日18时10分许,被告李某某驾驶牌照为湘D0TL05号小车沿船山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蒸湘区武装部前地段,遇原告黄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在机动车道内由西往东行驶时未正确避让,造成原告黄某某受伤并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一直在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接受治疗。

  二、责任划分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作出第2015J3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主体确认

  被告驾驶的湘D0TL05号车为其丈夫谭某某所有,并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四、损失确认

  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于作出衡民和[2015]临鉴字第490号鉴定意见,原告黄某某构成9级伤残,住院期间误工费及陪护时间按住院天数核定,给予八百元后期复查费,医疗机构亦出具了后续康复治疗费用说明每月为11000元的说明,同时原告现面部出现突出变形,亦需进行美容矫正治疗。

  五、农转非证据材料

  衡阳市长湖区长湖乡廖家湾社区居委会及长湖派出所证明、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0219576号、租房合同、房东身份证、蒸湘区字衡房权证第08037853号、照片、照片、送货单、蒸湘分局及太平小区开具的证明

  六、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 (2005)民他字第25号

  2006年4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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