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安徽

金春律师

  • 服务地区:安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6520980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

发布者:金春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 |829人看过举报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2、注册资本额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5、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规范的组织机构;6、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第93条规定:“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安徽 铜陵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96520980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0401

  • 昨日访问量

    8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金春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