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2、注册资本额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5、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规范的组织机构;6、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第93条规定:“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上一篇
新三板挂牌企业操作指南下一篇